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环保局环保津贴执行标准通知,以及环保局环保津贴执行标准通知函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给各位分享环保局环保津贴执行标准通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环保局环保津贴执行标准通知函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1. 事业单位基础津贴标准?

1、事业单位基础津贴标准?

事业单位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职务层次 在职人员 离休人员 退休人员

工作性津贴 生活性津贴 改革性津贴 小计 离休人员补贴 改革性津贴 小计 退休人员补贴 改革性津贴 小计

正厅 1815 1090 200 3105 2905 200 3105 2034 200 2234

副厅 1588 1090 200 2878 2678 200 2878 1875 200 2075

正处 1136 1090 200 2426 2226 200 2426 1558 200 1758

副处 975 1090 200 2265 2065 200 2265 1446 200 1646

正科 751 1090 200 2041 1841 200 2041 1289 200 1489

副科 605 1090 200 1895 1695 200 1895 1187 200 1387

科员 440 1090 200 1730 1530 200 1730 1071 200 1271

办事员 440 1090 200 1730 1530 200 1730 1071 200 1271

技师 741 1090 200 2031 1831 200 2031 1282 200 1482

高级工 600 1090 200 1890 1690 200 1890 1183 200 1383

中级工 440 1090 200 1730 1530 200 1730 1071 200 1271

初级工 440 1090 200 1730 1530 200 1730 1071 200 1271

【温馨提示】此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版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当地政策发布信息为准。

事业单位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关于提高部分事业单位部分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部分事业单位部分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农业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林业局、水利局、民政局、广播局、交通局、环卫局人事处:

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问题的通知》关于#34;对在苦、脏、累、险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可比其他岗位同类人员适当高一些#34;的原则和人事部与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林业部、水利部、民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交通部、建设部等分别制定的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人薪发[1994]22号、24号、25号、26号、27号、32号、35号、39号、41号),现将提高部分事业单位中部分岗位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津贴标准的单位和人员范围

(一)下列岗位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基础上提高8%:

1、农业事业单位中长年在县以下(执行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范围)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畜牧饲养、放牧和渔业养殖等艰苦岗位工作的人员;

2、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有毒有害物品检定、测试、检验工作和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

3、林业事业单位中长期在远离城镇的野外一线(执行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范围)从事营造林、护林、苗圃、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条件艰苦的工作人员;

4、水利事业单位中长期在远离城镇野外一线(执行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勘探、水土保持勘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水利职工;

5、民政部门的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长期直接从事收容遣送工作并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的工作人员。

(二)下列岗位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基础上提高10%:

1、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高空、高温、水上和重污染现场作业的工作人员;

2、民政部门的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长期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传染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护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

3、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中的天线工;

4、公路养护事业单位中长年在野外艰苦环境工作,同时直接接触有害物质的公路养护人员;

5、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垃圾、粪便清扫、冲刷、收集、运输、处理及道路清扫的人员;

6、市政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下水道养护、污水处理工作的人员。

(三)下列岗位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基础上提高15%:

殡葬事业单位中长期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工作,并直接接触尸体的工作人员。

二、相关政策

1、工作人员调离提高津贴标准的岗位时,提高的津贴从调动之下月起取消。

2、津贴标准提高部分不作为工作人员退休费计算基数。

三、提高津贴标准的审批手续

市(区、县)人事局对事业单位的津贴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对已实行#34;挂钩#34;、#34;包干#34;的事业单位,按文件规定的单位和岗位范围,将提高的津贴核入#34;挂钩#34;、#34;包干#34;基数,内部自主分配。市属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岗位名称、人数、等级工资水平,经主管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定增资额,纳入#34;挂钩#34;、#34;包干#34;基数。核定工作于9月底结束。区、县所属的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提高津贴比例的方案,需报区、县人事局审批后实施。各单位不得自行扩大提高津贴标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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