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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脱硫废水排放标准?

1、脱硫废水排放标准?

废水排放要求:电厂脱硫系统中主要的水量消耗来自入口热烟气中的水蒸气达到饱和状态而产生的水分蒸发过程。电厂脱硫系统,电厂脱硫工艺水中的可溶性盐类保留在水中,其浓度不断增大。此外,由于烟气中的HC1被FGD系统吸收,大量的可溶性氯盐进入FGD系统的工艺水中。根据总的水量和固体物质的平衡情况,循环浆液中的可溶性氯盐浓度可达30000mg/L,而总的可溶性固形物(TDS)值可达100000mg/L。为限制FGD浆液中可溶性固形物浓度的不断增长,就需要从FGD系统中排走一部分浆液。

对于处理低氯煤(氯含量低于0.05%)的燃烧烟气并且使用相对较低的TDS值(TDS值低于500mg/L)的FGD系统,通过副产品可排出足够多的可溶性固形物。如,1000kg脱水到80%固体含量的副产品可带走200kg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副产品被抛弃在废渣处理场,则不需要额外排放废水。

根据现场条件可以确定能否向当地的河流中排放废水以及在排放之前需要进行多大程度的废水处理。由于电厂一般位于大的河流旁边,因此排放相对少量的高TDS废水一般不会影响河水水质;但为了控制废水中的悬浮物、金属以及耗氧化合物浓度,也可能要求对废水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在具有较高净蒸发地区,采用蒸发池塘可能是废水处理的较佳办法.但是,对于位于小溪附近的电厂,为保持锅炉补充水水质,有可能禁止排放高TDS浓度的废水。在某些情况下,可溶性固形物会由于蒸发而浓缩,浓缩后的废水常采用飞灰进行改性处理。当然,这也会影响飞灰的市场销售。在极端情况下,排浆废水需要被全部蒸发,蒸发后留下的盐则需要抛弃在专门设计的场地中

脱硫废水主要是锅炉烟气湿法脱硫(石灰石/石膏法)过程中吸收塔的排放水。为了维持脱硫装置浆液循环系统物质的平衡,防止烟气中可溶部分即氯浓度超过规定值和保证石膏质量,必须从系统中排放一定量的废水,废水主要来自石膏脱水和清洗系统。

废水中含有的杂质主要包括悬浮物、过饱和的亚硫酸盐、硫酸盐以及重金属,其中很多是国家环保标准中要求严格控制的第一类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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