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环保建设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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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为加强机械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 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 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一部重要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和审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目的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制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核发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资格的认证,由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经2015年4月2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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