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净油烟设备(油烟净化设备环保有什么具体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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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烟排放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看出,对涉及餐饮油烟污染的两种情形和在禁止时段禁止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计三种违法行为的监管与处罚主体,现行《大气法》均未明确政府哪个部门,而是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现行《大气法》除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餐饮油烟污染监管的三处是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外,还有五处(第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也是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
五种情形分别为: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监管;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管;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监管;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监管。
餐饮油烟归环保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
2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餐饮油烟排放,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餐饮油烟对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影响,确保餐饮店的油烟排放不会对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造成影响。
4 餐饮店也应该加强自身管理,采
属于环境保护局管理,市容市貌局也可以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油烟排放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一般是环保局和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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