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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 【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噪声超标环保行政处罚是:对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噪声多少算超标在室内的噪音标准白天超过55分贝就算噪音,夜间超过45分贝就算做噪音。

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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