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保厅327号通知_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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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三次油气回收装置资质办理
-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
- 5、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6、陕西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三次油气回收装置资质办理
这是改造工程,属于小工程,所以有建筑三级资质和石油化工管道三级资质就可以。
驻马店加油站油气回收安装需要遵循以下要求:安装位置:油气回收设备应安装在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系统中,一般位于加油机下方或者其附近,以便能够有效回收汽车尾气中的烟尘和有害气体。
加油站必须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对加油站内的油气进行回收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加油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油气回收设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三次油气回收系统,即是指油气排放处理装置,国家环保总局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定义为“针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部分排放的油气,通过采用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方法对这部分排放的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目前市面。
加油站油气三次回收过大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 定期清洗和维护设备: 确保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设备正常运行并保持良好状态。如果设备损坏或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取消、下放的项目中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设立的25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3、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权力事项的规范化管理。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1、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186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2、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83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3、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的受理条件。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省直部门应当在相关依据颁布后15日内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文件新设立、取消或者调整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实施。省人民政府将及时调整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
1、取消236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下放13项、委托2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2、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权力事项的规范化管理。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1、《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保留在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省直有关部门权责清单进行管理。2019年6月26日公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附件5《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同时废止。
3、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4、经研究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新增、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22项,下放18项,新增23项,调整实施主体、权力名称或转变管理方式7项,合并实施6项。
5、《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1、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2、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3、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4、五)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或其他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域。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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